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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工作职能是:
(1)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;
(2)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办的日常工作,并承办由市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;
(3)办理(或委托办理)中央驻市、市直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,参与集体合同同审查,确认集体合同的有效性,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;
(4)负责全市专兼职仲裁员、调解员的培训、考核、资格认定与发证;
(5)负责劳动保障信访工作;
(6)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处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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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
1、立案
①办案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,应按《办案规则》(劳部发〔1993〕276号)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。
②经审查,完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向申诉人说明情况;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,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。
③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,应即填写《立案审批表》,报市仲裁办主任或分管办案工作的副主任审批,大案、要案和疑难案件要报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。审批后方能填写《受理通知书》和《应诉通知书》。
④《立案审批表》的审批时间,不得超过七日(自填表之日起计算)。
⑤决定不予立案的,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“不予受理通知”,送达申诉人。
⑥决定立案的,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《受理通知》和《应诉通知》,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,要求被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。
2、组庭
①对已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,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。仲裁庭一般由一名首席裁员、两名仲裁员组成;简单案件,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;较复杂的集体争议案,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四至六名仲裁员组成特别裁庭。
②首席仲裁员由市仲裁办主任指定,必要时报请市仲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指定;仲裁员由市仲裁办主任或副主任指定,亦可由当事人双方按人数对等原则各选一名或两名(指特别仲裁庭);书记员由市仲裁办副主任或主任指定。
③按《组织规则》(劳部发〔1993〕300号)实行一案一庭制,各案的仲裁员负责该案的调查、审理、结案与案卷卷宗整理归档工作。
④处理案件的仲裁员、书记员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按《办案规则》第十七、十八、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回避。
3、查案
①仲裁员应认真审阅案件当事人的申诉、答辩材料,调查、收集证据,尽快查明争议真实。
②仲裁员进行调查时,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《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》。
③进行调查必须做调查笔录,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,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均须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。
④外出调查案件,一般应在二人以上。在调查案件过程中,仲裁员不得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、代理人。
4、开庭
①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,应当在仲裁庭进行。开庭时,仲裁员应当着装整齐、统一,佩戴劳动仲裁员胸卡。
②开庭前四日,应将仲裁庭人员组成、开庭时间、地点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③开庭应按《办案规则》第二十七条和庭审程序进行。
④书记员须将开庭情况认真记入笔录,笔录须由仲裁员、书记员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。
⑤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,也应当先行调解,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促成当事人双方自愿在达成调解协议。调确达成协议时,由仲裁庭按《条例》第二十七、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须由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或盖章。调解书须由科长审核。
⑥调解不成的,仲裁庭应当尽快作出裁决。仲裁裁决可视情况当庭做出,亦开庭后裁决。
⑦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,一般不对社会公开进行。
5、结案
①仲裁庭处理一般劳动争议,应自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;处理集体劳动争议,十五日内结案。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报市仲裁办主任批准。必要时,报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。
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。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,必须如实笔录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,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。
③仲裁做出裁决后,应当制作裁决书。裁决书的内容,应符合《办案规则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。仲裁裁决书打印前须经仲裁办主任审核。
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,应填写《仲裁案审批表》表中应写明案由、申诉人、被诉人、案情简介、仲裁庭意见。在“仲裁员意见”一栏中,该案所有仲裁员均须签名或盖章。
⑤《仲裁结案审批表》由该案首席(或独任)仲裁员交仲裁办主任审核后,再报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审批。报批时还需另附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,如:调解书、裁决书、同意撤诉的仲裁决定书等。审批后,该案即告结束(结案)。
6、归档
①每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卷宗材料,由首席仲裁员指定一名仲裁员,负责办案期间(结案前)的卷宗管理。
②所有卷宗材料,必须是用钢笔、毛笔书写的原始材料或有关证据的复印件、油印件、铅印件,不得用铅笔、圆珠笔书写或用复写纸复写。
③仲裁案卷分为正卷、副卷两种,分别整理装订成册。整理后,正、副卷均应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 列,并编写目录、页码,目录中的页码标号须与卷中的页码序号相对应,以便查询、翻阅。
正卷包括:申诉书、答辩书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(复印件)、授权委托书、调查证据、勘验笔录、谈话笔录、开庭通知、仲裁建议书、仲裁决定书、仲裁调解书、仲裁裁决书、送达回执等。
副卷包括:立案审批表、调查提纲、阅卷笔录、汇报笔录、请示报告、上级指示、各种会议笔录、底稿、结案审批表、有关领导指示与意见等。
④每案审理结束(结案)、正副卷均装订成册后,交主要负责办案工作的人员(由科指定)归档统一管理。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,须认真办理卷宗移交手续。办理移交手续时,应有负责内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。
⑤仲裁员、书记员均应做好案卷的保密工作。
仲裁副卷,除本仲裁机构人员或领导以外,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。
仲裁正卷,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,可凭律师证就地查阅;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的,法院可借阅该案仲裁正卷;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,需经仲裁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。
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。
⑥裁决结案的案卷、以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仲裁案卷,保存期为五年;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仲裁案卷,保存期为十五年。
(二)劳动合鉴证与集体合同审查程序
1、按照为基层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,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,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,并提供法律、政策咨询服务。
2、日常鉴证工作安排与鉴证人员调整,由仲裁办主任负责。按本办岗位职责的规定,全体人员均应参加劳动合同鉴证与有关的劳动法律、政策咨询服务。
3、劳动合同鉴证须审查如下内容:(1)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;(2)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;(3)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;(4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;(5)合同条款是否完备;(6)双方的责任、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;(7)如果合同中有外文的,中、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。
4、经审查,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劳动合同,不予鉴证,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,在合同文本上注明不予鉴证的原因;对不合格的劳动合同,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,然后办理鉴证手续。
5、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时,须在合同文本上加盖“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”、鉴证人私章,注明鉴证日期,并编写“合同鉴证登记号”。
6、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,劳动者、用人单位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存一份。无主管部门(或主管部门不要求留存)的,可只鉴证一式两份。
7、劳动合同鉴证后,均须编号、登记、造册备查。登记表(册)上的姓名单位、岗位、鉴证登记号等栏目,均应与合同文本上的一一对应。鉴定登记表上须加盖“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”、注明鉴证日期 ,该表一式2-3份,用人单位、本处各存一份,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的,可存一份。
8、送交我办审查的集体合同,由分管合同鉴证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安排人员审查。对集体合同应通篇逐章逐条地认真审查,特别是对有关劳动争议的条款,更应仔细审查。审查人员应在审查表上写出审查意见,并签上姓名,经分管局长审查签字、加盖公章后送出。
9、凡用人单位以会议形成举行劳动合同签订仪式的,本办除了派员进行现场鉴证外,还应派员参加,必要时作出发言讲话,宣传有关的劳动法律、法规与政策。
10、按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《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》(〔1992〕价费字268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,由内勤人员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。
(三)劳动保障信访处理和法规政策、咨询、工作程序
1、“劳动关系问题来访人员”,由主要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(或仲裁办主任)安排本办人员接谈,接谈工作以信访负责人为主,全办同志参与。
2、劳动信访信件,由信访工作负责人收、拆,一般劳动信访信件,由信访工作负责人阅处;需交有关人员处理的,由信访工作负责人向科长报告后,分送有关科室人员处理;需请示局领导的,由科长安排;需用文函答复的,按文书处理程序办理。
3、对“劳动关系问题来访人员”提出的问题,由接谈人员负责答复或说明、解释,必要时,再向科、局领导请示。
4、五人以上的集体来访,应立即向局长报告;涉及到三十人以上的集体来访,由科长或局长安排并参与接谈,还应用时向分管市领导或局长报告,接谈的有关情况,也应及时向局或市领导汇报。人数较多的集体来访按协调小组意见办理。
5、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来访信件,特别是省、部级和市以上领导有批示的来访信件,应直接交科长处理。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。
6、人员来访和信访信件,均应登记备查。对人员来访,应在登记表上注明来访者姓名、工作单位(或住处地址)、联系电话、来访内容、来访日期、接谈人姓名等情况,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接谈情况;对信访信件,应在登记表上注明信件编号,笔者姓名、工作单位(或住处地址)、信访主题、发信日期、收信日期、阅处人姓名等情况,必要时还应注明处理结果或意见。
7、信访信件阅处后,原信件及有关处理资料,交信访工作负责人归档保存;《劳动关系问题、劳动法律咨询登记表》和《劳动法律咨询信件登记表》,均由信访工作负责人保管备查。对来访信件、登记表等资料,每年年终清理一次。哪些资料可销毁的,由信访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,经主任同意后集中焚毁。未销毁的仍由信访工作负责人继续保存。
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十章七十七条至八十四条之规定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即国务院(93)第117号令;
3、《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》省政府169号令。
联系电话:522609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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